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簡介及使用

本視聽中心位於圖資大樓8F,內有休閒讀物區、網路區、個人及雙人欣賞區、小團體欣賞室(3間,每間可容3~7人)、大團體欣賞室(1間,可容46人,設備:單槍投影機、投影螢幕、混音擴大機、立體聲喇叭組、訊號切換器、DVD播放機及錄影機)。

開放時間
週一 ~ 週五
12:00 ~ 20:00
週六
9:00 ~ 12:00
館內使用
第 一 條
宗旨:為使本視聽室資料之借還作業有所遵循,訂 定本辦法。
第 二 條
適用範圍:本校教職員、學生;教職員憑服務證、學生憑學生證。
第 三 條
借還期限:每人每次以一卷為限,借用原則二個小時。
第 四 條
借還手續:
  1. 教職員憑服務證、學生憑學生證借用並在借還登記簿詳填各項資料,由管理員 核對後借出。
  2. 歸還時關閉電源,將所借之視聽資料交管理員核銷無誤後領回證件。
第 五 條
賠償:所借資料,如有嚴重污損或遺失者,借者須依下列規定賠償:
  1. 自購原資料公播版賠償。
  2. 原資料無法自行購得,須照定價之三倍賠償。
第 六 條
未經本館同意,不得將自備之視聽資料或器材攜入本中心使用。
第 七 條 視聽室資料不得擅自播放。
第 八 條 網路區使用登記每人每次以二個小時為原則,若無人預約可續借一次,其他借還手續同第四條規定。
第 九 條 網路區嚴禁上色情網站及私自下載安裝各項軟硬體。
第 十 條 本室內空間嚴禁吸煙及飲食,白開水不在此限。
館外使用
第 一 條
宗旨:為使本視聽室資料之借還作業有所遵循,訂 定本辦法。
第 二 條
適用範圍:本校教職員。
第 三 條
借還期限:每人每次以兩片為限,借期一週,可續借一次,但為教學用途而提出說明者不在此限。逾期未歸還則停止借出權利一個月,有三次未歸還紀錄者停止借出權利半年。
第 四 條
有遺失或損毀致不能使用,借閱者需自行購買賠償該視聽影片,或按該視聽影片公播版定價之三倍金額賠償。
第 五 條
借使用視聽資料,應遵守智慧財產權之相關規定,不得重置、不得為營私謀利而公開播放,如有違反規定,由讀者自行承擔法律責任。
第 六 條
本辦法經圖書委員會會議通過,並經 校長核定後公佈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視聽中心大、小團體欣賞室借用辦法
第 一 條
明志科技大學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能充分利用本館視聽中心團體欣賞室,並達到完善的管理,特訂定本「明志科技大學圖書館視聽中心團體欣賞室借用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 二 條
使用者依下列優先順序登記申請:
  1. 圖書館教育訓練課程及相關活動。
  2. 校內各單位舉辦之研討會、演講等活動。
  3. 校內各社團、班級活動。
第 三 條
  1. 大團體欣賞室一間共可容納46人,凡校內各單位、社團及班級借用場所時,應於一天前自行上OA進行「公用設施設備預約作業」,辦妥線上預約登記手續,始可借用。兼任教師及無OA帳號者需親自圖書館流通登記。
  2. 小團體欣賞室兩間可容納3-7人,凡校內各單位、社團及班級借用場所時,應於三天前填具視聽中心團體欣賞室預約申請單,辦妥登記手續,始可使用。
  3. 大、小團體欣賞室,在無人借用的狀況下,可接受臨時借用。
第 四 條
社團、斑級舉辦活動經社團指導教師或班級導師確認後,依第三條辦理預約登記手續,始可借用。
第 五 條
每次使用以不超過四小時為原則,除教學使用目的外,須配合視聽中心開放時間。
第 六 條
借用本室時,未經管理人員同意,不得擅自啟用任何設備,如需接裝其它電器設備,應會同管理人員辦理,並於申請時一併提出。
第 七 條
借用本室場地應遵守本館相關規定,並愛惜使用。各種設備倘有毀損,本館得視情形要求賠償。場地如需額外佈置,應於申請單中註明並徵得同意,使用完畢後應負責恢復原狀,並請務必保持室內之整潔,凡違反規定者,經本館告知而仍不配合者,本館將停止其借用權利半年。
第 八 條 本辦法經圖書委員會會議通過,並經 校長核定後公佈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下載公用設施設備預約作業操作方法
本校教職員借出視聽影片辦法
第 一 條
凡本校教職員均可將視聽中心影片借出於外使用。
第 二 條
借出之視聽影片每次最多四片,借期一周,可續借一次,但為教學用途而提出說明者不在此限。逾期未歸還則停止借出權利一個月,有三次未歸還紀錄者停止借出權利半年。
第 三 條
若有遺失或損毀致不能使用,借閱者需自行購買賠償該視聽影片,或按該視聽影片公播版定價之三倍金額賠償。
明志科技大學圖書館 台北縣泰山鄉工專路8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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